原磁條金融卡可申請轉換為晶片金融卡(免費)。換發晶片金融卡申辦程序如下:(1)申請人: A、本人:攜帶儲金簿、國民身分證、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應至立帳局)。 B、 未成年人: a、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辦理。另檢附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書辦理。 b、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辦者,得憑未成年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儲金簿、印鑑、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及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父母一方代辦者,持另一方同意書或雙方共同於申請書上代理人紀要欄簽名或蓋章辦理。 C、委託他人代辦者: 須攜帶委託人之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 (2)填寫單據: 至郵局窗口索取「中華郵政公司磁條\晶片金融卡申請書」及「金融卡申請書補充條款」(或於本公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post.gov.tw下載專區下載)填寫辦理。 (3)密碼設定: A、磁條密碼:申請時,由儲戶自行於郵局窗口之「密碼輸入器」輸入四位數字設 定。 B、 晶片卡密碼:核發時,由儲戶自行於郵局窗口之「密碼輸入器」輸入六至十二位數字設定。 (4)原金融卡: A、自本(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原金融卡可繼續使用,俟核發晶片金融卡時自動失效並應繳銷。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0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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